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8-06-25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和监督,提高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题意识。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促进监管为目标,通过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积极主动。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实现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权责匹配、分类实施。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全面真实、及时透明。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详细、信息真实、发布及时、运行透明、数据安全,提升社会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
三、公开范围
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涉农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及其对应的项目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四、公开主体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范畴,统一管理。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一)省级公开主体以部门为主,主要包括:省扶贫办、财政厅、发改委、民委、林业厅和其他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民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农委、住建厅、国土厅、水利厅、卫生厅、金融办、农开办等使用专项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二)市县级公开主体为市、县政府。市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提供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市县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公开;
(三)乡村层面公开主体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四)项目实施单位。
五、公开与公示环节-
(一)扶贫资金分配与拨付情况。省、市、县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拨付时间等予以公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对扶贫资金收到时间、额度、安排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各级扶贫、财政部门以及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市、县政府)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省金融办,市、县政府及金融机构)
(三)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省扶贫办,市、县政府)
(四)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组办发〔2018〕5号)要求,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市、县、乡政府,村委会)
(五)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市、县、乡政府,村委会)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等情况。(市、县、乡政府,村委会)
(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于投资额度较大、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实行阶段性公告。(县、乡政府,村委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八)行业主管部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脱贫攻坚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及对应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省财政厅、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林业厅、民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农委、住建厅、国土厅、水利厅、卫生厅、金融办、农开办等部门,市、县政府)
(九)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管理使用情况。省、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内资金整合范围、规模、使用管理办法等予以公告,市县政府要将整合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应项目、绩效目标等予以公示,将资金使用效果等信息及时公告。(省财政厅、扶贫办,市、县政府,项目主管部门)
(十)违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问题整改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告。(省纪委、监委、财政厅、扶贫办,市、县政府)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期限、资金构成、预期效益、监督方式等。(项目实施单位)
六、公开方式
(一)省级在黑龙江政务公开网和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二)市(地)、县(市、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镇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时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示相关信息。
各地可探索通过主流新闻媒体、重要时段电视滚动字幕、广播或政务公告栏、微信、短信、益农信息社终端机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和知晓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简单易懂、留痕可查、便于监督。
省、市、县应当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开。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当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7日内公开。省、市、县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公开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网站网址、受理单位、通讯录地址或电子邮箱,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省级扶贫、财政和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告公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将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市、县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内容。省级相关部门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要及时向省扶贫、财政部门通报;市县政府要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向省扶贫、财政部门报备。县级政府要承担起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切实把公告公示工作落实落靠。
(二)增强公开实效。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三)加强监督评价。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加大监督评价力度,并运用评价结果倒逼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对落实不实不靠的问题,发现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7月1日前,将公开网站网址一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