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不动产补证[2018]第9号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8-06-29
产权人:宋佳霖,身份证号:23272219860213xxxx,房屋坐落:塔河镇宏志小区5幢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50.8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塔房塔河镇字第2012000019号,该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因产权人保管不善,不慎遗失,现产权人申请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向塔河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公告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法为其办理补证登记手续,原编号为塔房塔河镇字第201200001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塔河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