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5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11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3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有法人资格

  (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贮存设施容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

  第十八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贮存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 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贮存处置时送交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并按照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并依法办理选址批准手续和建造许可证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不得批准选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验选址和建造由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

  (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计服役期届满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该设施的设计容量或者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处置设施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关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置单位应当编制处置设施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的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因破产吊销许可证等原因终止的处置设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提供财务担保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废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和人员防范措施并适时开展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军用设施装备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废物造成的职业病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