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53    199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5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11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11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