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5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0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73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已经20103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61日起施行

     温家宝

  年四月八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

  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

  (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10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六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6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