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10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111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