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三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12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200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 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一条本法自200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