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3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0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刑法条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