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县预决算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7-12-28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规审〔2016〕3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市县预决算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市县预决算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12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市县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决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市县包括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市辖区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市辖区由市级公开负责所辖乡镇公开

第三条  市县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市县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四章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细化公开到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2017年起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根据改革进程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五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

因公出国”,要说明因公出国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要说明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费”,要说明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说明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各部门要公开政府采购情况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各地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乡级部门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第六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各部门要在部门预决算公开15日内将公开时间方式网址等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研究制作公开模板提供下级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